柴静论坛 · 资料归档

版块 22 · 主题 3017 · 回复 17146 · 会员 43560

生死也有优先权吗?--对“村民刺死行凶邻居被判无罪”的非法律讨论

easy作者 easy · 发布 2006-02-19 13:59 · 回复 11 · 阅读 7280
easyeasy2006-02-19 13:59#1

1、转自:http://news.tom.com/2006-02-15/000N/69775412.html

村民刺死行凶邻居被判无罪

http://news.tom.com  2006年02月15日 03时22分?来源:新京报
 

沈阳中院判其正当防卫,辽宁省高院维持原判

  据新华社沈阳2月14日电(记者范春生)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的两位村民因生意竞争,产生矛盾。激愤的村民张忠兴操起斧子冲入孙余和家将女主人砍伤,孙余和在与其搏斗中将张忠兴刺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孙余和属正当防卫,被判无罪。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死者家属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孙余和与张忠兴同住在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满堂乡莲花池村,各自经营着“农家院”的生意。2004年6月1日19时许,孙余和妻子与张妻因抢客一事发生争吵。张忠兴闻知后,便从自家院内操起斧子赶到孙家。孙余和见状,回屋找到一把改制的匕首。张忠兴将孙妻砍倒后,又与刚出屋的孙余和厮打。厮打中,孙余和夫妇受轻微伤,张忠兴却因左颈部被刺,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孙余和认为,自己用改制匕首扎张忠兴是本能反应,在厮打的过程中没想那么多,属于正当防卫。而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沈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忠兴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余和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孙余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孙余和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据此,法院于2005年6月判决孙余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受害人家属提起上诉。但辽宁省高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转自http://news.163.com/06/0214/16/29UDVGIJ0001122E.html(同一事件,分析得更详细些)

抢生意发生争执出人命 正当防卫:刺人死亡无罪

2006-02-14 15:32:31 来源: 东北新闻网(辽宁 沈阳)

刺死对方却又不用受法律制裁———沈阳市法院以“正当防卫”,判处棋盘山开发区满堂乡莲花池村村民孙余和无罪。

  2月13日,沈阳市法院在推出的2005年十大精品案例中,详细公布了这一案件的裁判过程。

  因抢生意发生争执出人命

孙余和与张忠兴两家均住在棋盘山开发区满堂乡莲花池村,且仅隔一条马路相望。住在风景区的孙、张两家均“靠山吃山”,经营起有特色的“农家院”饭店。

  2004年6月1日晚7时许,孙妻与张妻因为抢夺客人发生争执,孙余和见状后将妻子劝回了家。而张忠兴得知妻子与孙家争吵后非常气愤,抄起一把斧子就赶到马路对面的孙家。此时,孙余和见张忠兴提着斧子冲过来,感到不妙,转身回屋翻出一把匕首。但当他跑出屋时,见其妻头部、耳部均被张忠兴砍伤,昏倒在地。见孙余和从屋里出来,张忠兴又冲上去与他厮打。厮打中,张忠兴对着孙余和当头一斧,孙余和则用匕首刺了他脖子左侧。这时,邻居赶来拉架,并将受伤的三人送往医院。

  孙余和夫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而张忠兴却因左颈部被刺,导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孙余和认为:自己用改制匕首扎张忠兴是本能反应,在厮打的过程中没想那么多。张忠兴的斧子砍过来时,就没有目标的扎了一下,毕竟张忠兴用斧子砍他,他不能等着被砍,这属于正当防卫。而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那么,孙余和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焦点一:被告人有无伤人的主观故意?

  由于两家因抢生意经常吵架且早有积怨,最终动手似乎不可避免。证人张某2004年6月8日在公安机关出具证言时说:“那天发生命案前,孙余和回到家,我跟他在屋外道边的地方闲唠嗑,他就说‘和张家对骂没啥意思,不如来点真格的’,按照土话的意思和我分析,就是动手打架。”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孙余和有相互斗殴的主观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伤害对方。

  但在两家妇女又一次发生吵架后,孙余和为何没有主动去请战,而是将妻子劝进家里,后又与邻居张某去闲谈呢?

  法院认为:案发时,是张忠兴听说妻子和人吵架后,持斧子找上门来的,这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准备打架的故意。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案发前闲谈时意思内容不明确的只言片语就确定被告人具备犯罪故意,证据不充分,亦不客观。

  焦点二:被告人伤人是否正在受到不法侵害?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是,被告人伤人时是否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孙余和再伤人,那么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

  根据孙余和头上的伤,法院判断———当其动刀时,正在受到死者张忠兴的不法侵害行为?法院认为,张忠兴将孙余和的妻子砍倒,并不能代表其整个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依据相关证人证言,孙余和与张忠兴案发时所处位置是面对面,孙余和被砍伤部位是左后枕部,正面砍击不易形成,被告人必有躲闪、侧头、拦挡的动作,孙余和所供述“用左手挡了一下,张忠兴的斧头就砍在我左后脑上”符合客观事实;证人张某、范某的证言证实孙余和扎伤张忠兴后,张忠兴随即用手捂住流血的伤口,二人即停止厮打动作,被人拉开,而孙余和头部损伤系客观存在的事实,故可推断出孙余和的头部被张忠兴砍伤在先,孙余和扎伤张忠兴在后。

  正当防卫属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忠兴因其妻子与被告人孙余和的妻子抢客吵架,便持凶器闯入被告人孙余和家,在孙家院中砍伤孙妻,此时张忠兴的行为已具有违法性。孙余和见张忠兴拿斧子闯入自家院内追撵其妻子,在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时,回屋寻得一把改制匕首用以防身,出屋后,见妻子已被张忠兴砍倒。张忠兴又上前与孙余和厮打,持斧子砍中孙余和的头部,孙余和在拦挡过程中持改制匕首扎张忠兴一刀,此时孙余和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所进行的防卫行为,目的是为了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不法侵害,应系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其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去年6月6日,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孙余和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受害人家属提起上诉,但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市法院刑一庭主审此案件的法官牟丹: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又分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但都属于故意犯罪。

  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防卫过当。但为了更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遭受严重暴力侵害的人的防卫权利,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报记者周贤忠(沈阳日报)





rnr
easyeasy2006-02-19 15:18#2

讨论:生死也有优先权吗?

1、恰如新闻中所述,在法律上,本案的最后处理没有任何问题。

所以,我不会在法律上谈这个案子,我要在伦理道德层面谈。

2、昨天我发的新闻帖,是关于侵犯财产权的。我说,财产失去了,一般还会找回来,比如盗窃、抢劫、侵占;当然,像故意毁坏财物的,毁了也就没了:但财产与生命和健康比起来,大多数时候,微乎其微。所以最后我说,先放弃财产吧,然后再想办法找回来,而不要轻易的动手,使事件升级,由盗窃等变为杀人。

最后在“附”里面,我也说,对侵犯人身权与侵犯财产权,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为,人身权被侵犯了,对于人身本身,会找不回来的,比如生命。

那么生命权被侵犯着,我们怎么办?毫无疑问,我们要反抗。但怎么反抗?对行凶者的生命权又要有怎样的尊重(这我昨天提了,说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新闻案例,那今天找到了)?这就是我今天想要说的问题。

3、我想到的讨论题目是:生死也有优先权吗?

具体来讲,对于“正当防卫者”的生命和“行凶者”的生命,在生死上,有优先权吗?

正当防卫者,可能是被行凶的受害人本人,也可能是被行凶的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

是的,受害人将要失去生命。

(1)如果受害人自己要成为正当防卫者,他有理由杀死行凶者吗?他们两个人的生命权难道不是平等的吗?如果是平等的,他们的生与死,会有优先权吗?

受害人如果不能用语言的沟通劝阻住行凶者,让他不杀死自己,难道他就不可以选择坐以待毙吗?

(2)如果旁观的第三人要成为正当防卫者,那他的目的就只是为了挽救被行凶的受害人的生命。那么如果他用沟通还是不能劝阻住行凶者,他是选择让自己死还是让行凶者死呢?向行凶者说,如果你要杀他,就让我代替吧!

两个人的命,不都是命吗?在生死上会有优先权吗?

4、会使那种优先权出现的,就是所谓的正义与邪恶、违法与守法、非法与合法。

但是,是消灭一个怀着邪恶的人重要,还是感化一个怀着邪恶的人重要?

邪恶也好,错误也好,会伴随一个人的一生吗?

5、最后一个问题:

五大三粗的A在向B行凶,欲置其于死地,而B没什么还手之力。你手持利刃,站在A的身后。那么,你的选择是:

(1)从A背后刺死他或刺其成重伤无还手之力。

(2)扔掉利刃,大喝一声,与A沟通。说服不成,甘愿以自己的生命来换B的生命。

6、我的答案

在看电影《甘地》之前,我会有些不太情愿的选择第二种解决办法。但昨天看了之后,现在,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第二种解决办法(当然,可能最后我和B两个人的性命都会丢掉,但无论如何,我不会去杀A,我没有这样的道德上的权力,尽管在法律上有)。

7、或许还有其他的和平的或基本和平的解决办法,我没有想到。如果你想到了,也一并告知吧。
rnr
easyeasy2006-02-20 13:03#3

为了便于讨论,说一下两个概念: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法律义务,总是最低的道德义务。我们谈法律,其实就是在谈权利和义务。对一个主体而言,自己的法律权利和自己的法律义务绝大多数是相对应的:有多大的权利就有着多大的义务,有着多大的义务就对应着多大的权利。比如一个买卖合同,在已经生效而双方皆未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有收取买方价款的权利,也有把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义务;作为买方,有接收卖方标的物的权利,也有把价款支付给卖方的义务。也有少数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比如一般的赠与合同,但毕竟是少数。

但我们谈道德义务,则完全不同。道德是讲究奉献的,讲给予,讲付出,而不求回报。所以,从来就没有道德权利的说法――在道德上只有义务。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义务是最低的道德义务的最根本原因。
清楚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对人的不同程度的要求,那也就清楚了我楼上这篇帖子的用意。我的用意不在法律上,不在法律上的“合法杀人”的权利和这种权利相应的义务之上;我的用意在道德上,讨论更高要求的道德义务上,我们对他人的生命权的尊重。
直白的说,当他人的生命权和自己的生命权相冲突时,更高的道德义务,能否让我们选择牺牲自己而保全他人?也就是说,死的优先权留给自己,生的优先权给予别人,而无论对方是如何的邪恶和野蛮?








rnr
228528822852882006-02-21 07:38#4

这让我想起政治课本的一道讨论题,一名大学生为救一名水的老汉而失去了生命.引发了人们的非议,大学生救老汉而死值吗?

国家投入了大量的教育资源,还没他等作贡献创造生产力就死了,还为一个农村老汉.书上说值因为他留下了精神财富.当然不可否认道德驱使下的高尚行为,宏扬了正气.不是也有为了丹顶鹤而死去的吗.但代价如果总是生命的逝去,这道德也就太贵了.

我们行使道德义务是首先考虑的是双赢吧,虽然在紧急状况下我们不会考虑周全,但最起码得有在道德底线下,拥有的法律和亲人给予的生命权.生活状态可以自己完全拥有,但生命不单是你个人的.

我希望可以发动群众,虽然都不知会有几人响应.但最起码分担了个人的风险,为自己的生命添了一些保障,也加大了擒获盗贼的可能性,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使盗窃案升级为盗窃杀人案.



rnr
easyeasy2006-02-21 13:45#5

1、在救别人之前,谁知道自己是否会死?但你不救他,他却有可能会死。

2、两个可能会死,自己的生命权与他人的生命经发生了冲突。而2285288似乎是把生的优先权给了可能的未来对社会贡献大一些的。

那何为社会贡献呢?我们不确知,也无需知,那是一条命,一条命即将失去,这就足够了,足够成为一个去救他的理由。

3、社会贡献?

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岂能用贡献去衡量?

如果非要站在贡献的立场上,那大学生以前的生活基本都是在索取,也该他做一回贡献了!而老人家辛苦了几乎一生,贡献了大半生,也该他享受一回别人的贡献了。

4、2285288,你说“还为一个农村老汉”,语气中多少有些不屑一顾呀!农村老汉怎么了?生命本身哪来的高低贵贱?

一个拥有知识的人,首先要拥有一种气度。你知道得更多,眼界更宽,胸怀就应该更开阔,对别人就该有更多的尊重,而不能把自己归之于形而“上”的。

5、你说,书上说大学生救人行为的价值,在于留下了精神财富。

这本身就是对老汉生命价值的亵渎。

似乎老汉的生命完全没有价值似的,而为了肯定大学生的行为,不得不找出一个“留下的”精神财富来作挡箭牌。

真正的本末倒置。

世上最可宝贵的就是生命,再没有其他可以胜过的。没有了生命,一切的一切,都将化为乌有...

6、2285288,你最后关于“盗窃”的想法,应该放到我发 第一个新闻帖子中说的。

你说的发动群众,还是生命的风险大了些。有些大兵相声中的意思,不过两不相伤也是可以的选择,只是技巧的要求会苛刻了些。

7、最后我想说,2285288的一些想法,的确很有代表性。而且在面临一个垂死的人时,这些想法,很有可能成为他们“不去救人”的理由。尤其是那个可恶的“贡献”理论!!...

对此,在以后的帖子上,我会多多加以关注的。


rnr
wyx2006-03-10 08:12#6

哇塞真服了E哥,你谈的贴很深奥啊!我在此谈谈我的看法不许笑:

1.正当防卫:刺人死亡无罪 这个案例不便与伦理与道德相提并论,因为要是讲道德与伦理就不会出现刺人与被人刺.显然在正当防卫时杀人无罪,而由于防卫杀人未成功最好不过.交给警察处理,但是防卫者也不想杀人的.就不能说他在伦理与道德上有什么问题

2.死的优先权留给自己,生的优先权给予别人,而无论对方是如何的邪恶和野蛮?我不赞同这种看法.所谓的道德义务永远都是有限度的.我们国家正朝着法制社会的方向进步而不是道德社会的方向,因为道德充其量就会遭到社会舆论,世人眼光的各种看法,道德对于自己的生与死,忧与乐并没有根本而直接的关系,相信世界未来发展的格局是以法制社会为主流的.我们不这样就会落伍.中国现如今的道德观念充其量只能算是中国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层面.很难扯上生与死的选择问题上

3.法律义务,总是最低的道德义务。这个很有意思我觉得对头.道德在站不住脚的时候只有靠法律,法津是最具说服力.执行力.而且不会供象道德那样易产生多种标准,法律的目的正是规范社会,补充道德的

建议E哥经常提及一些与我们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一些的话题,就是大多数人能经常直接或间接碰到的一些案例,这样讨论会热烈一些啊?你讲的法律与道德伦理,生与死等这些有点沉重,我看了有点抑郁


🙂rnr
easyeasy2006-03-23 17:48#7

回wyx:

1、对于你在你的1和2中对我的反驳,我想了好一会,暂时认为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问题。

只是你的“防卫者也不想杀人”的说法,我觉得是欠考虑的,因为,起码你并没有为你的这个结论给个论证,我也就不能有针对性的说些什么了。那,希望你给个论证哈。

建议你去看看电影《甘地传》,在那里,你会看到道德的力量究竟会有多大:难以想像,无与伦比。

道德首先,就是一种自我牺牲。

2、关于你的建议,其实,我一直在朝那个方向努力着,只是,一个人精力有限,寿命有限,所以关注、思考和熟悉的领域也会很有限。所以,我发的帖子,都是我所较为熟悉的,否则我会无所适从的。

当然,我所关注的大家不一定关注,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熟悉的领域。

那wyx,你也发几个你熟悉的新闻领域的帖子吧。

rnr
土土2006-03-25 21:19#8

E兄,佩服啊,其实在正当防卫这个问题上的争论,早就开始了,

且一直没停过呢,你有你的思考啊。

比如一条恶狗猛然向你扑来,你会怎么做,我想不管你第一反应怎样,都是本能反应吧,

正当防卫更多时候是在一种紧急情况下发生的,本能的求生欲容不得人有更多时间去考虑的,

所以要说在判案上有漏洞,也是在正当防卫的主观认定上,而这也是一直在争论的地方,你说呢?

按你的思考,不知道你是否赞成废除死刑呢?听听你的高见。

rnr
easyeasy2006-03-25 22:06#9

        认为我国应当废除死刑的几点意见

对我国死刑的存续或者废除的认识,首先必须排除两种情感的影响:一方面是被害人及(或)其亲友的情感,另一方面是应受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亲友的情感。

就被害人及(或)其亲友而言,他们往往关注着刑罚的“惩罚性”作用,希望以被告人的死解心头之恨。

就应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亲友而言,他们往往关注着刑罚的“禁止性”或说“预防性”、“教育性”的作用,希望司法机关免被告人一死,以使其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两种情感,都是站在或被害人或被告人方的最大利益处思考问题并作出判断的,所以都应摒弃。或者说,这两种情感在社会的大情感中已经中和掉了;或者说,去掉一个最高分再去掉一个最低分给去掉了。因此,我们应从人类和人类社会的角度去思考死刑的存续或者废除。

1、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应该废除死刑

一个人,只有一条命,死不复生。活着的自由,应该是人的最大自由;因为活着是最大的自由,就不会再有更大的可以不让人活着的自由,所以:任何人和任何人设立的任何组织,都没有任何权力去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

活着何以是人的最大自由?要知道,一个人的其他所有自由和权利,都是以人的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也稍有例外,比如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可以延及到作者死亡后50年, 而对于其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更是不受保护期限限制。但要知道,这种权利的产生只能是以一个人的活着为前提的)。

2、一个人犯错误了,我们可以去恨他,但不能不原谅他

任何一个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点,都会犯错误。

所以说,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没有不犯错误的人。

所以,我们可以因为一个人的错误去恨他,但不能不原谅他。

当这种错误上升到犯罪,甚至是应受死刑的时候,这个罪犯,不但受到了被害人及(或)其亲友的恨,也会受到有良知的民众的恨,但恨是恨,社会应该有胸怀去包容,但为什么?

3、一个人犯罪了,社会给予他的应该是改造,而不是纯粹的惩罚

所谓犯罪,按照现在的主客观统一理论,必是有着认识上和意志上的犯罪特征、内容的。这是从哪里来的呢?从个人来讲,是从心理和思想上来。而这心理和思想又从哪里来?从社会中来――因此完全没有理由,让罪犯以一己之命全担社会之责。

当一个人生理上有疾病时,人们想到的是对其进行医治。即便是患了危及到其他人的健康甚至是生命的甲类传染病,也还是进行医治,只不过有权机关可以使用法律赋予的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的对其隔离治疗。

对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其实也就是心理上(在本文中,不包括精神病人)、思想上有了疾病的人,我认为,也可以用强制的隔离治疗方法(监狱制度),而不是一杀了之。

4、预防疾病的知识,是从治疗、治愈疾病的实践中得来的

我们人类,从来都不是先知先觉的。我们一切的知识、技能,都是从实践中来的,也要拿到实践中去检验。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即便它很有理性,也不能被视为真理。

人类医学的发展史,同时就是人类对疾病的治疗、治愈史。如果不把一个病人治愈,治病的理论再有理性也不可信,而从另一个角度,也就不可能有有效的预防措施。比如禽流感,我们无法治愈,也就无法预防。我们只有“杀”禽!同时隔离人。

对待依照现行刑法应受死刑的人,其心理和思想上的病不可谓不深,我们要“杀禽”吗?杀了可就只是杀了,我们再无这个独一无二的对象可供研究,也就再没有这独一无二的的对象可供积累犯罪预防的经验了。

如果我们把一个“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给治愈了,让他自己从内心深处发出真诚的忏悔,我们还有必要让他死吗?

5、患过水痘并已痊愈的人,他这一生可能都不会再患这种病了

要知道,一个人的免疫能力,是随着自身对疾病的斗争胜利而不断增强的。比如,一个患过水痘并已痊愈的人,他这一生可能都不会再患这种病了,因为他有了对这种病的免疫能力。

如果用这种逻辑,一个曾犯过罪并“被改造好”的人,想必也就不会再轻易的犯罪了吧。

那么,这样看来,一个被改造好的依现行刑法应处死刑的人,应该就比没有犯过罪的人,更不容易犯罪了吧。

6、被告人死了,被害人的损失谁来赔偿

如果被告人死了,而被告人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谁来负责?

如果让被告人接受教育改造,接受心理上、思想上的治疗,并使其可以有赚钱的机会,被害人获取赔偿的权利,不就有了保证了吗?

(2005.12.13)


rnr
easyeasy2006-03-26 13:26#10

回土土:

1、昨天下午看到你的回帖,就把自己去年年底写的一个关于赞同废除死刑帖子转到了楼上。

2、关于你说的“判案漏洞...主观认定”:

这个我没有实践经验,也没有深入思考过。刚才想了一会儿,没太想明白。所以我暂时理解的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在正当防卫的条件上,其他的证据都比较容易的获得,而主观认定上即防卫意图的证据不容易获得呢?

3、关于你的“恶狗”理论:

首先,人不是恶狗。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要比人与狗之间的沟通容易得多。所以,对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除了以暴制暴了防卫,还可以用谈判专家式的沟通等其他方式去应对。

其次,如何判断恶狗之恶?只是它要伤害你你就认为它是恶的吗?也许,它的伤害行为,恰是因为看到了你的行为而产生的“本能的求生欲”呢!那它首先就是一种正当防卫,那你的暴力又成了什么?




rnr
土土2006-03-27 19:30#11

回E兄:

可能小弟举例不太恰当,拿狗来做比喻,我想说明的问题是,在某种紧急情况下,你所能做的只是本能反应,而来不及象你这样的理性思考,对吗?

一个贼深夜闯进你家,手持菜刀,被你和家人发现后,开始了一场搏斗,混乱至极,而他本来就已是杀过人的罪犯了,且已失去了理智,当他的刀子马上就要落到你家人的脖子上了,你刚好手上有一武器,在这紧急状况下,你是大喝一声:老兄,你听我说,还是马上利用你的武器把他打倒呢。我想通常情况下,你要是前者,估计你的家人就要光荣牺牲了,更何况我还真不相信在那千钧一发的时刻,E兄还能那样冷静,呵呵,小弟只能说你非常人,而非圣贤了。呵呵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在主观认定的 证据上不易获取,客观认定也极其复杂,所以对于正当防卫还是有很多值得探究的地方,就目前来说,我也只能说说我肤浅的看法了,哈哈,愿意和你交流

rnr
easyeasy2006-03-28 13:40#12

1、你说的本能,其实就是一种可以被称作“暴力倾向”的东西,是本能的暴力,一种原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除了这种本能,其实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形下,即便防卫者已有杀人之故意,法律也是保护他的。其原因就是法律的本意:平等。

而我上面所说的“把生的优先权留给别人”,是站在道德义务的角度的。你也应该清楚,法律与道德的法理学关系:法律义务总是最低的道德义务。

2、关于你举的例子:

第一:我一直主张,面对财产犯罪,无论是盗窃或是抢劫,被害人都不应该做任何反抗,否则会产生暴力或者使暴力升级。所以,当一个贼进我家时,我看到了,我也不会说什么,一切等他走了以后再说。

这样的事,我父亲的一个同事家里就发生过。当时在夜里,两口子都睡着了,只有上小学的儿子目睹了整个盗窃过程,等贼走后,儿子把父母叫醒,说刚才家里来了小偷让他们清点一下损失。父母说怎么不刚才叫醒他们,儿子说,那小偷杀了他们怎么办?

哈,这件事一直被引为美谈,只是遗憾的是,最后小偷没被绳之于法。

第二,即便搏斗已经开始,你既然说贼已经“失去理智”,那他就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就有可能是精神病发作。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若经法定程序签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那,你对一个这样的人防卫?...

3、其实,多数情况下,你讲的是法律,我讲的是道德。我讲的道德,对人的义务的要求着实是很高的,不可能被人很愿意的接受。

换句话说,我的“把生命的优先权留给别人”的主张,我就是写太多的文章也不会有多少人理会,我必须“用实践去论证”。

我的那个主张是源于“非暴力”思想的。印度圣雄甘地,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他们在宣扬“非暴力”思想时,就不只是用语言,还用行动的。

4、所以,土土,我们的讨论可以告一段落了,待我用行动实践了我的信仰时,咱们再做讨论。

好吧?

r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