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自:http://news.tom.com/2006-02-15/000N/69775412.html
村民刺死行凶邻居被判无罪
http://news.tom.com 2006年02月15日 03时22分?来源:新京报
沈阳中院判其正当防卫,辽宁省高院维持原判
据新华社沈阳2月14日电(记者范春生)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的两位村民因生意竞争,产生矛盾。激愤的村民张忠兴操起斧子冲入孙余和家将女主人砍伤,孙余和在与其搏斗中将张忠兴刺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孙余和属正当防卫,被判无罪。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死者家属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孙余和与张忠兴同住在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满堂乡莲花池村,各自经营着“农家院”的生意。2004年6月1日19时许,孙余和妻子与张妻因抢客一事发生争吵。张忠兴闻知后,便从自家院内操起斧子赶到孙家。孙余和见状,回屋找到一把改制的匕首。张忠兴将孙妻砍倒后,又与刚出屋的孙余和厮打。厮打中,孙余和夫妇受轻微伤,张忠兴却因左颈部被刺,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孙余和认为,自己用改制匕首扎张忠兴是本能反应,在厮打的过程中没想那么多,属于正当防卫。而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沈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忠兴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余和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孙余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孙余和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据此,法院于2005年6月判决孙余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受害人家属提起上诉。但辽宁省高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转自http://news.163.com/06/0214/16/29UDVGIJ0001122E.html(同一事件,分析得更详细些)
抢生意发生争执出人命 正当防卫:刺人死亡无罪
2006-02-14 15:32:31 来源: 东北新闻网(辽宁 沈阳)
刺死对方却又不用受法律制裁———沈阳市法院以“正当防卫”,判处棋盘山开发区满堂乡莲花池村村民孙余和无罪。
2月13日,沈阳市法院在推出的2005年十大精品案例中,详细公布了这一案件的裁判过程。
因抢生意发生争执出人命
孙余和与张忠兴两家均住在棋盘山开发区满堂乡莲花池村,且仅隔一条马路相望。住在风景区的孙、张两家均“靠山吃山”,经营起有特色的“农家院”饭店。
2004年6月1日晚7时许,孙妻与张妻因为抢夺客人发生争执,孙余和见状后将妻子劝回了家。而张忠兴得知妻子与孙家争吵后非常气愤,抄起一把斧子就赶到马路对面的孙家。此时,孙余和见张忠兴提着斧子冲过来,感到不妙,转身回屋翻出一把匕首。但当他跑出屋时,见其妻头部、耳部均被张忠兴砍伤,昏倒在地。见孙余和从屋里出来,张忠兴又冲上去与他厮打。厮打中,张忠兴对着孙余和当头一斧,孙余和则用匕首刺了他脖子左侧。这时,邻居赶来拉架,并将受伤的三人送往医院。
孙余和夫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而张忠兴却因左颈部被刺,导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孙余和认为:自己用改制匕首扎张忠兴是本能反应,在厮打的过程中没想那么多。张忠兴的斧子砍过来时,就没有目标的扎了一下,毕竟张忠兴用斧子砍他,他不能等着被砍,这属于正当防卫。而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那么,孙余和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焦点一:被告人有无伤人的主观故意?
由于两家因抢生意经常吵架且早有积怨,最终动手似乎不可避免。证人张某2004年6月8日在公安机关出具证言时说:“那天发生命案前,孙余和回到家,我跟他在屋外道边的地方闲唠嗑,他就说‘和张家对骂没啥意思,不如来点真格的’,按照土话的意思和我分析,就是动手打架。”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孙余和有相互斗殴的主观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伤害对方。
但在两家妇女又一次发生吵架后,孙余和为何没有主动去请战,而是将妻子劝进家里,后又与邻居张某去闲谈呢?
法院认为:案发时,是张忠兴听说妻子和人吵架后,持斧子找上门来的,这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准备打架的故意。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案发前闲谈时意思内容不明确的只言片语就确定被告人具备犯罪故意,证据不充分,亦不客观。
焦点二:被告人伤人是否正在受到不法侵害?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是,被告人伤人时是否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孙余和再伤人,那么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
根据孙余和头上的伤,法院判断———当其动刀时,正在受到死者张忠兴的不法侵害行为?法院认为,张忠兴将孙余和的妻子砍倒,并不能代表其整个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依据相关证人证言,孙余和与张忠兴案发时所处位置是面对面,孙余和被砍伤部位是左后枕部,正面砍击不易形成,被告人必有躲闪、侧头、拦挡的动作,孙余和所供述“用左手挡了一下,张忠兴的斧头就砍在我左后脑上”符合客观事实;证人张某、范某的证言证实孙余和扎伤张忠兴后,张忠兴随即用手捂住流血的伤口,二人即停止厮打动作,被人拉开,而孙余和头部损伤系客观存在的事实,故可推断出孙余和的头部被张忠兴砍伤在先,孙余和扎伤张忠兴在后。
正当防卫属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忠兴因其妻子与被告人孙余和的妻子抢客吵架,便持凶器闯入被告人孙余和家,在孙家院中砍伤孙妻,此时张忠兴的行为已具有违法性。孙余和见张忠兴拿斧子闯入自家院内追撵其妻子,在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时,回屋寻得一把改制匕首用以防身,出屋后,见妻子已被张忠兴砍倒。张忠兴又上前与孙余和厮打,持斧子砍中孙余和的头部,孙余和在拦挡过程中持改制匕首扎张忠兴一刀,此时孙余和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所进行的防卫行为,目的是为了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不法侵害,应系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其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去年6月6日,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孙余和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受害人家属提起上诉,但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市法院刑一庭主审此案件的法官牟丹: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又分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但都属于故意犯罪。
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防卫过当。但为了更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遭受严重暴力侵害的人的防卫权利,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报记者周贤忠(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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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塞真服了E哥,你谈的贴很深奥啊!我在此谈谈我的看法不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