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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此改制为哪般?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作者 fanyuepp · 发布 2006-03-07 18:43 · 回复 1 · 阅读 3768
fanyuepp2006-03-07 18:43#1

企业如此改制为哪般?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  弱势群体的不幸遭遇

                                      正  稿

尊敬的各界人士:

        首先感谢您耐心地看完我们的文章!    

我们原来是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建筑机械研究所(原853厂)的正式职工,所在单位于20041月进行所谓的“改制”后,我们就成了“没人管的孩子”。我们反映企业“假改制”、暗箱操作等问题历尽了艰辛。在此之前我们向相关部门反映的回复:属企业行为,请与企业协商解决;请你局接洽处理等。回复都寄给了局长,但至今局长也不按当地的相关文件精神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不知该怎么办?

现在我们几乎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单位“假改制”给职工造成就医及吃饭问题等等!

      企业如此改制为哪般?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该厂组建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主要从事建筑机械的制造。至“改制”时,拥有固定资产近两仟万元,正式员工近百人,是我们当地经营较好的一家企业。但20041月,企业在既不破产、也不是政策性破产,什么都不属于的情况下要进行所谓的“改制”。“改制”后的正式员工不足20人。

在此之前的200310月,我所主管单位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的领导和所谓的改制领导小组打着“改制”的旗号,在核工业建筑机械研究所(原853厂)召开了全厂职工“改制”动员大会。在会上,局长一再强调,单位改制分两批进行,但要在2005年底之前全部实行两个百分之百的转换。即: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国有固定职工身份的转换。之后,虽然厂里公布了两套改制方案的讨论稿,也召开了两次职工大会,但我们工人根本没有发言的权利,工人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本得不到采纳。对于这样一个牵涉面广、关于职工切身利益和国企改革前途的大事,只是作为表面形式走过场而已。最终在核工业地质局制定的“土政策”下,我们30几名职工被迫买断工龄而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两年来,我们才明白其中存在隐蔽的暗箱操作问题:局长这种明里响应党和政府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号召,而背地里却是在“自卖自买”、贱卖国有资产。这不但使近两仟万元的国有资产以贰佰肆拾贰万的价格廉价落入了原厂长、法人代表的手中,还造成了我们第一批30几名职工受愚弄!在其“欺、诈、骗、压”等种种卑鄙的手段下,被迫解除了劳动合同。而部份原干部身份、不够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在局长的授意下,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把他们的“干部”帽子摘掉转为工人身份就可以办理内部退养;而我们真正的工人,有的已有三十几年的工龄却不能按有关规定享受内退的待遇,职工的公益金也不知去向,十几年来直至“改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厂务公开。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破产,转制、主辅分离,都要经当地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方案,再经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实施。然而我们工人至今都不知道工厂的改制是否有政府的批文。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领导,根本没有按政策考虑我们广大工人和群众的利益!局长不按党的政策而违规操作,采取了歧视性、欺骗性的手段,使得我们工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完全违背了党的“三个代表”的精神!

看看现在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X领宾馆”、“X领花园”、甚至连853厂一个小小的职工食堂也要打上一个“X领餐厅”的招牌。就因为局长姓“X”吗?这位姓X的局长在一次职工大会上说,“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寄生在国有资本上的寄生虫”。看看,这样的局长还能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吗?他作为一局之长,讲话、看问题是不是太片面了、太武断了?他的觉悟连一个普通党员都不如!他从骨子里把我们这批工人当成了包袱、甚至当成“寄生虫”抛出他“X领”的独立王国!

党和政府也觉察到了很多地方都存在着这种原国企领导和法人“自卖自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于是下令整顿。在此形势下,200411日,买下核工业建筑机械研究所(853厂)的原法人代表仅仅干了11个月的时间(原定3年)就“下课”了。原定的第二批国有固定职工身份的转换也停止了。这些说明了什么?这显然是核工业853厂上级部门和领导在企图掩盖“自卖自买” 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真相!企图瞒天过海、逃脱“自卖自买”国有资产的嫌疑,企图推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为此,我们怀着相信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强列呼吁:早日给我们以公平、公开、公正地解决,消除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因素!

此致

敬礼

          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建筑机械研究所 文德明(原职工)

                                                               二00六年元月

“原职工”签名:

以上的这份资料是部份人员签名和按有手印的一封信寄XX地方。便至今也没有音迅,现我们也不知还有哪里能为职工解决就医及吃饭问题!

由于本人没文化,不懂电脑,给人报酬请人攥写、发的。

邮编:610503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853小区 联系电话:13880033695、028-83909588

以下十二条:

“买断工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三、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

rnr
wyx2006-03-10 08:22#2

这个要找信访局,有机会让媒体曝光,现在有行政问责制可以追究当局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