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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gaoyingying案的16点感想

流动的天空作者 流动的天空 · 发布 2006-12-25 05:25 · 回复 7 · 阅读 3885
流动的天空流动的天空2006-12-25 05:25#1

1, 事隔4年还能找到死者生前的纸条,佩服!
2, 拿到内裤会想到和高父对照DNA,奇人!
3, 110会打不通,意外!
4, 死了人隔一夜才勘察现场,敬业
5 尸体检查10分钟搞定,高水平!
6, 坠楼会把钮扣摔错位,奇迹!
7, 腰带可以摔没,怪!
8, 人死后还能被抓出血印,功夫高深!
9, 所有人明知道有精神病,宾馆还聘用,好老板!
10,动用80人抢尸体,不算多!
11,一个宾馆服务员自杀,市委书记几次召开会议解决,有能力!
12,一个宾馆服务员自杀政府赔偿4万,好政府!
13,当年负责此案的人竟还升了官,有眼力!
14,明知漏洞百出还厚颜无耻开了新闻发布会,有智商!
15,明明知道全国人民都会愤怒还敢拿出这样的结果.有胆识!
16,明知拿出这样的结果会被全国人民唾骂.有脸皮!
easyeasy2007-01-04 01:55#2

1、“天空”,我在网上搜了好一会,没有找到你发的那个帖的原帖。如果你知道的话,可以将网址贴一下,让我们可以全方位了解一下原发帖人,同时也是对他的尊重。

2、“天空”,看了你很多的发帖,你自己都很少发表评论的。当然,你能把新闻贴到这里本身就已经很好了;而如果你能更进一步,发表一些评论,我想,会使本版块“柴迷观天下”更有意义的。

我所以这样说,是我自己觉得,新闻摆在那里,由于每个看新闻的人的知识储备都会不同,观察的角度也会不同,而感想自然更会不同。每个人都谈一些,沟通一下,是会扩展我们的眼界、丰富我们的思想的。

3、关于gaoyingying的新闻,在http://view.news.qq.com/zt/2006/top10cases/,即“腾讯新闻说吧”有较为详细的介绍,此新闻被腾讯列为“2006年中国十大案件”之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一看。

4、关于gaoyingying的新闻,在网民那里似乎还没有结束,我们拭目以待吧。对于司法部门给出的结论,不少网民持怀疑态度,楼主转的帖里就语气很尖锐的直言不讳了。于我而言,暂时还只能信那个司法结论。因为那些怀疑还毕竟是怀疑,只能靠当事人和代理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走他们的司法程序了。所以,我想这个新闻还在继续着。我会关注的,但难免有所忽略,希望“流动的天空”将进一步的发展贴下去--不过别忘记了注明出处...

5、看腾讯网上的网页,在http://view.news.qq.com/a/20060714/000023.htm里,有这样的话(复制-粘贴):“问题是,同在一片天空下,有人举世敬重,有人千夫所指,有人做劫匪,有人做义工,国家制度的追问不能抹杀个人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

我想,这句话应该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注意的...


rnr
easyeasy2007-04-04 01:51#3

续:转自http://news.qq.com/a/20070403/001450.htm

高天虎诬告陷害案明日开庭 内裤精斑不再鉴定

http://news.QQ.com  2007年04月03日10:03   荆楚网    评论0
 

复查证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 内裤精斑系其父所留

湖北襄樊少女死亡续:法学专家质疑高莺莺之死

瞭望东方:高莺莺案震动官场 自杀还是被奸杀?

楚天都市报报道 记者昨日从襄樊点击查看襄樊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襄城区法院获悉,襄城区检察院近日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高莺莺的父亲高天虎提起公诉,该案将于4日下午公开审理。

2002年3月15日晚,老河口市宝石宾馆19岁的女服务员高莺莺死亡,当地警方认定为跳楼自杀,但高莺莺的父母及亲属认为是为人所害,到处告状。去年8月18日,襄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通报: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而此前,内裤精斑一直被其家属认为是杀害高莺莺的凶手所留。

去年8月27日,高天虎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襄城检察院批捕。

据了解,此案将在襄城法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旁听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及法院发放的旁听证参与旁听。

另讯,律师和家属称均未接到检方通知,还说这意味着内裤精斑不再重新鉴定。

rnr
凌未风2007-04-04 07:01#4
法制啊法治,任重而道远~~
easyeasy2007-04-04 14:32#5
我们都身在其中,我们都在路上...
easyeasy2007-04-05 04:05#6

续:转自http://news.qq.com/a/20070404/002941.htm

高莺莺之父涉嫌诬告陷害今日出庭受审

http://news.QQ.com  2007年04月04日19:43   荆楚网    评论547

2006年,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原女服务员高莺莺死亡一事,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4月4日下午2时,高莺莺之父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在襄城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高天虎生于1961年10月5日,系老河口市洪山嘴办事处赵岗村村民,1983年曾因流氓罪入狱服刑4年。

检察机关指控:高莺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坠楼自杀身亡后,其父高天虎于2002年至2005年3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湖北省公安厅写信告状,称高莺莺被人奸杀,要求追究宝石宾馆老板王淑军的刑事责任。期间,高天虎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等媒体采访时,向记者提供捏造的事实,导致媒体大量失实报道。

2006年,公安部、省公安厅和襄樊点击查看襄樊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第二次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高天虎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将一直由自己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蓝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检察机关认为,高天虎除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王淑军、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有违背伦理,将自己的精液弄在自己女儿高莺莺的内裤上,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由于高天虎拒绝了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和亲属为其从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请来的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中,高天虎自行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始终否认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南方都市报等全国2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和100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经过近5个小时的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asyeasy2007-04-25 01:32#7

续:高莺莺父亲高天虎向法院递交上诉书

转自http://news.qq.com/a/20070424/001998.htm

http://news.QQ.com  2007年04月24日13:32   北京青年报    评论0

高天虎因诬告罪获刑一年 家人称一定要上诉

本报讯 昨天,记者了解到,“高莺莺案”中被一审判处诬告陷害罪的高莺莺父亲高天虎,于昨天下午在湖北省襄樊点击查看襄樊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襄阳区看守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自己写的上诉书,一审法院将在上诉期满前,将上诉书递交到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从曾为高天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王才亮处获悉,目前,高天虎已经同意其妻子对王才亮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的委托。

本月17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原宝石宾馆老板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孙爱欣

easyeasy2007-04-18 13:26#8

续:转自http://news.qq.com/a/20070417/002995.htm

高莺莺之父高天虎因诬告陷害罪一审被判一年

http://news.QQ.com  2007年04月17日19:38   荆楚网    评论0

汉江传媒网4月17日报道 4月17日下午3时,湖北省襄樊点击查看襄樊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莺莺之父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莺莺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高莺莺不是自杀坠楼死亡的辩解意见。经查,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莺莺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予以采信。况且,被告人高天虎对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结论的不同意见,并不能否定其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故被告人高天虎的此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用检材是其妻陈学荣在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看守所羁押时,公安机关从陈学荣阴道提取的分泌物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陈学荣证实送检内裤一直由其夫妇保管,被告人高天虎也作此供认。当庭播放的送检过程录像证明送检内裤由被告人高天虎直接交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排除了他人接触该内裤的可能。同时,北京市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及民航总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北京市看守所在2006年7月22日收押陈学荣进行例行检查时,未提取过陈学荣的阴道分泌物,且该检查时间是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公安机关也是在获知DNA鉴定结果后,才以陈学荣涉嫌犯罪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故在时间上可排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用检材来自于陈学荣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鉴发〔2007〕57号关于高莺莺死亡案DNA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函进一步确认所检测的DNA分型与高天虎相同,未检出女性DNA,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女儿高莺莺被奸杀、要求惩治凶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被告人高天虎若对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存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其却伪造证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诬告王淑军,并向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辩解意见也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天虎的诬告陷害行为并未使被害人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且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已是家庭不幸,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高天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