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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打小偷的社会不是正常社会--南方都市报

easy作者 easy · 发布 2007-05-20 08:51 · 回复 3 · 阅读 3699
easyeasy2007-05-20 08:51#1

转自http://news.qq.com/a/20070519/000789.htm

http://news.QQ.com  2007年05月19日08:48   南方新闻网    评论0

我们这里有个优良传统:看见小偷之类没那么凶猛的犯罪行为,要是该人也没那么凶悍并且已经被打翻在地的时候,很难忍住奋不顾身地再去踏上一只脚的冲动——要是小偷人多或者比较凶悍的话,这些人就会实践另外一个“各人自扫门前雪”的优良传统了。当年本人曾任过一段时间某工厂守卫,曾亲眼见过一班人把一个落单的偷铁小偷打得躺在地上动弹不得,最后先赶过来的不是警车,而是救护车。

报《信息时报》近日报道,一名小偷在广州龙洞附近的凤凰街泥沙坦村行窃时,被失主和围观群众抓住痛扁一顿,小偷疼痛难忍,抱头鼠窜喊报警,小偷同伙报警后警察迅速赶至,将被打小偷送往武警医院治疗,随后带回派出所。据说当时的情况是:义愤填膺,纷纷喊打,你一拳我一脚,将小偷马某打得抱头鼠窜,大声求饶。“当时马某头上被打得鲜血直流,疼痛难忍,抱头不停大喊‘快报警、快报警’”。最后,小偷的脑袋好像被缝了二十多针,好在并无大碍。

该消息证明了三点:其一,我们的群众依然是那么勇猛,见义勇为的行为又发生在人多势众之时;其二,小偷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其三,警察执法的人情味多少又多了一些。

第一点其实很有点意思,看来这种光辉传统还要流传一段时间。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毕竟你不能指望所有人都是大侠级别的武林高手,而且大家是在见义勇为的幌子下,虽然行暴力之实,但毕竟有正义之名。第三点不用多说,警察掌握的是公权力,多些人情味是题中应有之义,与原来对比当然是强得多,但还不到应该表扬的程度。

小偷的法律意识增强是值得赞美的。能在这种关键时候想起警察,不能不说是这些年法制教育的巨大进步。因为小偷现在已经知道,即使叫来警察意味着蹲监狱,也总比落在一群暴民手里好。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也明白了一个道理:法制高于暴力,哪怕这个暴力是以正义的名义发生的。

我们都知道,看一个社会是不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法律是不是给予所有人同样的惩罚与保护。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因为某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就用另外一种破坏秩序的行为去报复。一旦这种思想占据了主流的地位,社会就能平稳地进行发展

最能体现这一点的,莫过于像这种小偷被打而想到警察的行为。因为如果一个小偷的权利与生命也同样被保护在国家的执法机关之下,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担心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有什么理由被排除于这种保护之外。

在古代,法治社会被表达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现代社会,除了这个以外,法治社会更多的是表现在“庶民犯法,与天子有同等的权利保护”上。不以惩罚为导向而以权利为导向的法治社会,恐怕才是一个正常的现代社会。

当然,从一个孤立事件推导出我们这里的法治社会已经大功告成未免有些荒唐。毕竟就在不太遥远之前,深圳警方还把嫖客与妓女弄到街上去游街示众了一次。而且就从这件事上看,很多市民还没理解,要是你有权利把个小偷打成猪头三,将来就有人可能因为某些理由把你也打成猪头四。在没有基本权利意识的社会里,我们都是不安全的,这种不安全的起因,有可能就是来自我们自己。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五岳散人

easyeasy2007-05-20 08:54#2

文明!

小偷不是打的,是抓的;群众多的时候更是要抓的...

小潜小潜2007-05-19 21:16#3

反对暴力。

有些小偷是生活所迫,

本质人人都是善良的。

easyeasy2007-05-21 08:05#4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一技之长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