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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是否应该取消了?

作者 jin_wenjie · 发布 2007-05-20 21:29 · 回复 4 · 阅读 5994
jin_wenjie2007-05-20 21:29#1

这虽然不是个新鲜话题,\不过我想了解一下各地的对超生2胎的处罚力度,

我们这只要你有2胎,马上就有人上门要罚款的,开口要4000,有给3000的,有给2000的,

我不知道国家对这个政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生个孩子是犯法,还是违法,大家讨论讨论.

顺便说一下你们那的处罚情况

easyeasy2007-05-21 17:33#2

1、计划生育政策很好的,没有取消的必要吧。

2、至于对超生的罚款,刚才查了一下相关新闻(http://news.liao1.com/more/detail.php?newsID=157751),沈阳这里最高可达50000多。

至于实际当中,据我所知的,一般有5000多吧。

3、查了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7532&page=3),罚款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五)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59.htm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rnr
金猪宝宝2007-05-21 18:02#3
强烈支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应该涨吧,生儿胎的人都是有钱人,象现在生活压力这么大,没钱谁还生两个.不过也担心独生子女性格上都有点自私,好象不大会关爱他人,希望我儿子以后不要这样.
平常心2007-07-18 03:07#4
有人已经成为了历史的罪人。
麦小田麦小田2007-07-18 21:47#5

现在已经是分省制定政策了。生委新闻发言人2007年7月10日表示,现在除了河南省以外,其他省市区的条例都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孩子。目前,11%以上人口可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

当然,具体到地方,还是有不同的政策。

目前经济排名靠前的城市,已经开始晚生、少生、不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