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2010-01-14 22:08#1
easy2010-01-14 22:11#2 支持废除死刑观点:转自
http://www.law-star.com/cac/25012540.htm......
四、死刑废除论通论
具体论证可归纳如下:
第一,死刑违背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是在西方曾经流行一时的一种国家权力来源说。与此行应,亦是刑罚权来源说之因。虽然社会契约论至今少有人是苟同,但在历史上死刑违背社会契约曾是死刑废除论者的一个重要立论。该理论的核心在于权利的让渡以及该让渡所产生的刑罚权。具体而言,权利让渡的过程以及最终结果,均不包括生命权。因而废除死刑理所当然。否则即出现刑罚权的滥用。因为按照社会契约的精神实质,在国家所拥有的刑罚权中,不包括处死公民的权力。
第二,死刑违背现代刑法立法之本意。现代一些国家在宣布废除死刑时,其理由之一往往是死刑是野蛮、残酷之刑,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容。该理论的基本观点在于死刑产生于原始社会复仇习惯,因而是野蛮的标志,其在现实中的存在,是原始社会野蛮习惯的遗风,因而与现代文明社会不协调,有悖社会的进化趋势。
第三,死刑违背刑法之价值标准。死刑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而对生命的剥夺同时造成对再犯罪能力的彻底剥夺,因此死刑所具有的无与伦比的剥夺犯罪分子的在犯罪能力的功能,往往成为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针对这一问题,废除论者通过大量论证,证明死刑对于防止犯罪人在犯罪是一种不必要的刑罚。通过该论证,必然出现两种结果,即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死刑不具有特别的一般威慑功能。
第四、死刑违背社会人道,是人道主义所痛斥的
1、生命的短暂性,是人不得不对其珍惜。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且短短不过百年,对这有限的生命,作为人来说没有比起更珍贵的了,人没有了生命,还怎么能言及其他呢?因此,为了这短暂的生命,人就会用任何可以的方法加以保护,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当然对那些非法的手段应当是由代价性的,轻的是处罚,重的则是刑罚,所以,人就回去避及那些触犯死刑的犯罪活动,而保求自身生命的完整性。
2、死者亲属的伤痛,不得不使人产生同情。对于死者,无论是死刑犯还是被害人,对其亲属来说那是非常悲痛的,因为无论死者的死因为何,其亲属的生活秩序将被永久性的打乱,有的甚至失去了精神上的寄托,这不得不使人产生同情,同情亲属失去亲人的痛苦。
3、同情死刑犯生命的被剥夺。死刑犯也是有生命的人,也有其生存的权利,可是由于其触犯了死刑罪名而不得不被判处死刑,如果由于财产犯罪而被剥夺生命,那么生命的价值就不如财产,这是不公正的,使人对死刑犯的生命感到惋惜;若是由于人身犯罪,那么将是由以生命的丧失,使人不得不慨叹生命的脆弱。
4、错判,生命无法挽回。由于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会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再就是司法制度方面的缺失,使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公正、与正义背道而驰,由于生命的一次性,一旦错判,生命将无法挽回,形成国家责任,造成无辜生命的丧失,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律权威的质疑。
5、犯罪的人性根源。从人性上讲,人生来都不是为了犯罪的,人的犯罪从某种程度上说,都有值得宽恕的理由。比如因饥饿而偷盗,因积怨已深而报复等,从而对待罪犯以人性的改造机会,而不是将其生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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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见引用网址
easy2010-01-14 22:13#3反对废除死刑观点:转自
http://club.book.sohu.com/read_elite.php?b=zz0156&a=5869582 据《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今年两会期间有些法律界人士又象大神一样跳出来,呼吁废除死刑。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万鄂湘说: “不过现在就废止死刑还不可能,毕竟这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这重燃死刑存废争论的热火。
据悉,2007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再次讨论有关死刑问题,会上有有104个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最后联大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的议案。借着这股阴冷西风,国内有些法律专家象吃了兴奋剂一样,又粉墨登场,以人权卫士姿态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废除死刑。余看了颇觉好笑,也许是看惯了那些总是喜欢发表穷人上不起学是因为学费太低、学术剽窃不是腐败是因为引用不规范的教授专家嘴脸,对这些不看中国国情而妄谈死刑存废的跳蚤感到恶心和厌烦。
目前我国死刑存废两派都是观点鲜明,壁垒森严,各执一词,众说纷纭。死刑废除这一观点自70年代以来,在我国逐渐日盛,为许多刑法专家呼吁推动,疾呼为了人权必须废除死刑。2002年,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湖南湘潭召开。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等认为,在中国,无论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是为了保障人权,削减、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符合人权保障的大趋势,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更好笑的是,会上76岁高龄的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在研讨会的闭幕式上赠言:“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须努力!”(不知此君现身何处),胡云腾更是提出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的确是个梦想,痴人说梦)。在2005年“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并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贾宇认为,既然法律禁止杀人,国家就应带头不杀人,死刑不符合人类文明的要求。
笔者大致浏览一些坚挺死刑废除的法律界专家教授的主流观点,看看他们的高谈阔论,感觉实在是高论不高,低级不低,大声疾呼废除的口号是一致的,背后支撑和列举的理由是五花八门,奇理怪因颇多。表面看起来很精彩,其实细细一看,原因翻来覆去就是那么几条。但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说废除死刑是为了彰显人权理念,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其主要意思无外乎是说,把一个活生生的人给处死,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剥夺。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对人处死,都是一种残忍而野蛮的行径。国家提倡死刑,其实就是对残忍和野蛮的一种认同,是国家报复,这与时代的进步是相背的,是对野蛮的一种继承。
究竟他们的观点站的住脚吗?经的起推敲吗?能否代表民愿和社会正义趋向?只要简单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死刑废除是为了人权观点的荒诞不经,背后支撑证据和缘由也是牵强附会,不堪一击。
简单举例说,一是那些教授说死刑是侵犯人权,甚至叫嚣死刑犯的人权比其他人的人权更为重要。我却认为人权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既然他们可以罪恶的剥夺他人生命权,侵犯和掠夺他人的权益,我们为什么还要对他谈人权呢?二是,有的教授说什么死刑是落后的标志,废除死刑就是代表文明,代表社会进步,我感觉更是荒诞不经,死刑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撒手锏,如果没有他的紧箍咒制约,估计社会将更加猖狂和无序,更不用谈什么和谐和稳定。其实我认为死刑仅仅是手段,不是目的,关键是如何规范和运用,关键是如何发挥最高效能,起到最佳效果。我认为法律始终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是为了打击犯罪,是为了惩恶扬善,趋利避害,否则要法律做什么呢?三是,有些教授将死刑说是报复心理和情绪,我也颇感好笑,政府是个管理者,是个裁判,如果说一人犯法,受害人不经过政府执法部门而是直接采取行动才是属于报复行为,至于由政府出面则是履行政府功能,何谈狭隘的报复行为!不知那些教授是什么心理!更不知他们废除死刑的出发点是什么呢?四是,有些教授甚至说死刑并不能罪犯违法的程度,也不能起到根本的震慑作用,说什么容易让他们造成“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心理,其实更是将事情推行另一面,难道他们不知道如果废除死刑,会促使受害人有另外想法,就是:杀,管他妈的,杀再多也没有死刑!如果受害人死了两个而犯人没有被判处死刑,以中国传统的心理,我估计受害人家属将采取私下行动进行报复,社会才会真的无序和混乱。五是,有些教授说什么经济犯罪不应该判处死刑,我也感觉好笑,其实我们过多的关注了人的生命权,还有很多的罪恶和危害远远大于剥夺人的生命,贪污腐败、徇私舞弊尤其是高校招生舞弊案层出不穷,影响深远,动辄给国家造成数十亿的损失,尤其是高校舞弊招生侵犯了多少人的合法权益,罪大恶极,如果没有死刑的威胁,他们将更加丧心病狂,相比历史上动辄灭族、连坐现象,我们已经对他们太慈善了。六是,在死刑存废上我们要考虑一点,那就是我国的国情,除了传统民族情绪外,另一点就是特权和钱权等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因素还很多,不见有许多有钱的即使撞死人因为赔偿积极而逍遥法外,而普通的民众呢?即使他们是无意伤人性命,即使他们是为民除害,仍被那些所谓正义的执法人士以法律借口而严判。还有那些教授争相为有钱有势力的人辩解,刘涌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其他还有很多,而忽视一般民众的权益保护。还有我国法律执行上面还很欠缺,有些人只要不被判为死刑,哪怕仅仅是死缓,他们总能想方设法摆脱,而且在监狱里生活地自由自在,遥控作恶,有的层层减刑,最后保外就医。上海首富周正毅在监狱里很洒脱,甚至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班子为他考虑如何减刑,如何灭除罪名!如果是普通人可以吗?对他们来说,什么都不怕,即使死缓,他们就怕死刑!
一句话,希望那些国内的法律精英闭上你们的狗嘴。在我国只有执行和强化死刑,才能从根本上加强社会控制和规范,稳定整个社会形势,创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生存环境,才能真正使法律惩恶扬善,激浊扬清,趋利避害,才能从根本上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
就目前来讲,中国社会还没闲钱养犯罪分子
社会心态,民族心态决定了,一二十年来,是不可能废除
easy2010-01-20 18:12#5就目前来讲,中国社会还没闲钱养犯罪分子
社会心态,民族心态决定了,一二十年来,是不可能废除
zhuott 发表于 2010-1-19 01:58 
回zhuott:
1、社会心态、民族心态的问题,这个我以前没做过调查,也没见过别人做的全面的社会调查,不得而知,也无法揣测;只是前几天看完柴静博后有些感慨,才想在论坛上小做调查一下...
2、至于“闲钱”,不知ZHUOTT是什么意思?
监禁罪犯也是要花钱的啊。。。
说实话我觉得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值得保留的
easy2010-01-22 22:00#7监禁罪犯也是要花钱的啊。。。
安妮的歌 发表于 2010-1-22 19:11 
回安妮的歌:
罪犯劳动改造也是创造价值的呀,罪犯的家属也是给罪犯存钱的呀..
本帖最后由 暴暴蓝 于 2010-1-24 09:47 编辑 nn“死刑犯的人权比其他人的人权更为重要?”
投错票了,可以重投吗?🙂
我也觉得至少50年内,中国不会废除死刑。我也不支持废除死刑。
我不想去说什么大道理“为什么”,只是觉得‘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中国几千年的老传统了。一旦废除死刑社会将极大混乱,刑事命案发案率会大幅飙升,很大可能我也会去杀人的,呵呵。个人观点。
easy2010-01-25 05:57#10 本帖最后由 easy 于 2010-1-25 06:12 编辑 nn
“死刑犯的人权比其他人的人权更为重要?”
投错票了,可以重投吗?🙂
我也觉得至少50年内,中国不会废除死刑。我也不支持废除死刑。
我不想去说什么大道理“为什么”,只是觉得‘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中国 ...
暴暴蓝 发表于 2010-1-24 09:32 
回老暴:
1、所谓“死刑犯的人权比其他人的人权更为重要”
这指的是“木桶短板理论”: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板;而罪犯的人权就是人权中最短的那块板。如果罪犯的人权能依法被保护,那么其他人的人权也就当然地会得到保护,而死刑犯又是罪行最严重的罪犯,所以才会有“死刑犯的人权比其他人的人权更为重要”的观点..
2、所谓“投错票了,可以重投吗”?
这就是论坛系统设置的问题,他不允许你重投,不给你“改过(投错票)自新”的机会,他对你宣告了投票权利的“死刑”--你愿意废除这种意义上的死刑吗?
3、所谓“一旦废除死刑.......很大可能我也会去杀人的”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推论..似乎人民法院不再以国家法律的名义宣告一个人死刑,一个人去实施原有的死刑罪行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其实,那种对生命权剥夺的牵制只是少了一个主体而已:废除死刑前国家机器也来牵制--你犯了死罪人民法院判你死刑、执行死刑,而废除死刑后将只由其他自然人来牵制--你犯了原有死罪也会有别的自然人可以剥夺你的生命..
easy2010-01-25 06:08#11:lol没有回头路滴。知道么?:lolrn地月阳 发表于 2010-1-24 21:55 
回地月阳:
1、为什么没有“回头路”呢?为什么不给他们“回头路”呢?
2、维特根斯坦说:“仅使人信其为真并不足以确立真理,必须发现从谬误通向真理之路”
借用一下:仅使人信其为谬亦并不足以认识谬误,必须发现从真理通向谬误之路。
3、所以,一方面,要研究罪犯,以发现真理如何通向谬误;另一方面要改造罪犯,给他们回头路,以发现谬误如何通向真理。
每一个人生都是独特的,不可复制,但可资借鉴;罪犯的人生亦是如此...
喜新厌旧2010-02-03 16:09#12
而废除死刑后将只由其他自然人来牵制--你犯了原有死罪也会有别的自然人可以剥夺你的生命..
喜新厌旧2010-02-03 16:17#13
我赞成废除死刑。不是变换方式!
我觉得生命不可以被剥夺。无论是谁!无论是被谁!
希望可在20~50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