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easy 于 2010-9-3 14:49 编辑 nn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对一起农民土地及住宅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不禁令老百姓对法庭的公正性和法官的判罚尺度及水平产生了质疑,现将事情经过及《民事判决书》公布于此,请大家进行评判。
此案被告为东胜区罕台镇农民贾某,世居罕台镇,2000年,其外甥,既原告李某,与其商量要在其老宅开办养殖场,鉴于亲属关系,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要求,于是原告将被告的老房子拆掉,重新建了养殖场,2001年,两家发生纠纷,经原东胜区罕台庙乡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告同意原告在被告土地上养殖十年,具体时间为200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2010年,政府提出了征地意向,并对养殖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至今未形成拆迁事实,原告向东胜区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养殖场应归其所有,为此,东胜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然而,判决的结果却不禁让人怀疑法律的公正性了。疑点如下:
一、法庭认为《调解协议书》属租赁合同,也就是原告租了被告的土地及房子进行养殖,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租金,那么房产怎么就归原告所有了?
二、判决书中反复强调土地归集体所有,那么原告为什么不是与政府或村委会租赁土地,而是与被告个人租赁,如果按照判决书中说法,原告的行为应该属违法行为;判决书中认为土建部分应归原告所有,那么原告为什么要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既然认为是自己的东西,却与别人签订租赁合同,岂不可笑!!!
三、原告拆掉的老房子系被告祖宅,原来住有三户人家,既被告、被告的哥哥和弟弟,此房子应属三家共同所有,原告拆房子时并未征得另外两人同意,签订《调解协议书》时,也没有通知两名所有人,《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房产所有权的证明,可农村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此房子曾住了贾家三代人,被告方有数名村民当庭作证,房子确实为弟兄三人共同居住,而且有村委的证明材料。
三、法庭采纳证据时,原告一证人(系原告委托代理人表妹夫)在法庭上照本宣科的朗读了一篇莫名其妙的证词,没有事实依据的证词应视为伪证,却被法庭采纳,;被告的三名证人(三名对此案件了解的村民)却被法庭莫须有的冠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词不被采纳,法庭是否存在调查不当,不公正性?
四、被告并未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并未领取拆迁补偿款,原告以何理由起诉,法院是否应该对没有形成事实的民事纠纷进行判决(判决之前法院没有进行调解)?
五、开庭前,某法庭庭长曾口头委托人告诉被告“这个案子你输定了”,也曾对其他人口出狂言“这个庭我说了算”,且不说这些话是否真实,假如一个政府的公务人员真说出这样的话,不仅会令老百姓心寒,而且严重的藐视了法庭的威严和法律的尊严。
六、开庭当日,原告在法庭上肆意传递纸条和走动,我们不禁要问:这还是法庭吗?
我们每个人从小接受的教育是要做一名懂法守法的公民,可是代表政府的执法者不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怎么能让老百姓相信我们的政府!
如此荒唐的法庭怎能让老百姓信服
——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一起民事案件判决的质疑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对一起农民土地及住宅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不禁令老百姓对法庭的公正性和法官的判罚尺度及水平产生了质疑,现将事情经过及《民事判决书》公布于此,请大家进行评判。
此案被告为东胜区罕台镇农民贾某,世居罕台镇,2000年,其外甥,既原告李某,与其商量要在其老宅开办养殖场,鉴于亲属关系,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要求,于是原告将被告的老房子拆掉,重新建了养殖场,2001年,两家发生纠纷,经原东胜区罕台庙乡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告同意原告在被告土地上养殖十年,具体时间为200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2010年,政府提出了征地意向,并对养殖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至今未形成拆迁事实,原告向东胜区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养殖场应归其所有,为此,东胜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然而,判决的结果却不禁让人怀疑法律的公正性了。疑点如下:
一、法庭认为《调解协议书》属租赁合同,也就是原告租了被告的土地及房子进行养殖,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租金,那么房产怎么就归原告所有了?
二、判决书中反复强调土地归集体所有,那么原告为什么不是与政府或村委会租赁土地,而是与被告个人租赁,如果按照判决书中说法,原告的行为应该属违法行为;判决书中认为土建部分应归原告所有,那么原告为什么要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既然认为是自己的东西,却与别人签订租赁合同,岂不可笑!!!
三、原告拆掉的老房子系被告祖宅,原来住有三户人家,既被告、被告的哥哥和弟弟,此房子应属三家共同所有,原告拆房子时并未征得另外两人同意,签订《调解协议书》时,也没有通知两名所有人,《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房产所有权的证明,可农村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此房子曾住了贾家三代人,被告方有数名村民当庭作证,房子确实为弟兄三人共同居住,而且有村委的证明材料。
三、法庭采纳证据时,原告一证人(系原告委托代理人表妹夫)在法庭上照本宣科的朗读了一篇莫名其妙的证词,没有事实依据的证词应视为伪证,却被法庭采纳,;被告的三名证人(三名对此案件了解的村民)却被法庭莫须有的冠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词不被采纳,法庭是否存在调查不当,不公正性?
四、被告并未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并未领取拆迁补偿款,原告以何理由起诉,法院是否应该对没有形成事实的民事纠纷进行判决(判决之前法院没有进行调解)?
五、开庭前,某法庭庭长曾口头委托人告诉被告“这个案子你输定了”,也曾对其他人口出狂言“这个庭我说了算”,且不说这些话是否真实,假如一个政府的公务人员真说出这样的话,不仅会令老百姓心寒,而且严重的藐视了法庭的威严和法律的尊严。
六、开庭当日,原告在法庭上肆意传递纸条和走动,我们不禁要问:这还是法庭吗?
我们每个人从小接受的教育是要做一名懂法守法的公民,可是代表政府的执法者不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怎么能让老百姓相信我们的政府!